关于师范类毕业生“在省内从事教师职业领取师范专业奖学金”的
实施细则
根据《安徽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审核暂行办法》和我校《关于2008届师范专业毕业生在省内从事教师职业发放师范专业奖学金的办法》,制定师范类毕业生“在省内从事教师职业领取师范专业奖学金”(以下简称“专业奖学金”)实施细则如下:
一、材料认定
2008届师范专业本、专科毕业生凭《派遣报到证》复印件和就业证明材料(包括协议书、劳动合同和省厅统一规定格式的证明函)领取“专业奖学金”。其条件如下:《派遣报到证》上的报到单位须体现“AAA教育局”(或“AAA人才服务中心”),就业证明材料(协议书、劳动合同或证明函)上签章单位须是《派遣报到证》上体现的教育局(或人才服务中心)下属的公立学校或私立学校。
到我省艰苦地区(国家、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包括宿松、岳西、太湖、枞阳、潜山、金寨、六安市金安区、长丰、颍上、霍山、石台、舒城、无为、霍邱、绩溪、利辛、临泉、寿县、凤阳、阜南等20个县区)教育岗位就业的,以从事教师职业的证明材料(包括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或就业证明函)为依据直接领取奖学金。
毕业生通过就业证明函就业的,按《安徽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证明函(参考式样)》的规定执行(如毕业生已经使用了“老版本接收函”,可将相关栏目的内容补齐),其中“接收单位”栏应包括以下信息:单位具体地址、人事部门负责人(或小企业主)、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确认意见”栏应包括以下信息:毕业生本人的签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辅导员签名;院系领导签名、盖章;校就业指导中心签证盖章(院系汇总后统一签章)。
2008届本科师范生考取研究生(双学位)和专科考取本科的毕业生不发放“专业奖学金”。
二、发放程序
各院系根据就业工作的实际进展情况,核实毕业生离校时所需“专业奖学金”的额度,6月12日填写申请表,发招生就业处电子政务平台,6月13—16日填写借款单,经校领导及招生就业处审批后,6月17—19日以院系为单位在财务处借款,6月21—24日集中发放;发放时毕业生本人务必在院系审核确认后的领取表(即院系就业系统数据库)上签字。7月初(暑假前),各院系凭学生领取签字表和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履行报销手续,同时将领取签字表的电子版交招生就业处,招就处对毕业生领款情况挂网公示。
“专业奖学金”发放的扫尾工作集中安排在9月15—17日和12月1-3日两次办理。2008年12月10日后,学校原则上不再办理2008届师范专业奖学金发放事务。
三、注意事项
1、在领取“专业奖学金”之前,毕业生须复印符合领取条件的就业证明材料。原件由院系排序汇总交招生就业处上报省教育厅,作为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留在院系作为领取“专业奖学金”的证明材料。
2、非师范类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20元奖助金,与师范类“专业奖学金”一并借支,其发放办法参照“专业奖学金”发放工作执行。
3、欠费毕业生应发的“专业奖学金”冲抵应交费用。
4、杜绝冒领、虚领,如有发现,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5、监督电话:学生处:0556——5300029,财务处:0556——5300158,招就处:0556——5300116。
学生处 财务处 招生就业处
200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