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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届毕业生档案、户口留存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09-04-22 [来源]: [浏览次数]:
 

 

就指函(20062

 

各相关院系:

现将2006届毕业生档案、户口留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按规定须派遣到高考前户籍所在地,档案、户口应同时迁回。为方便毕业生就业,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毕业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免收保管档案服务费;学校可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工作落实后,再将其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根据这一要求,学校应该为待就业的毕业生保管户口(但没有义务保管档案)。学校克服重重困难,为毕业生提供优质服务,自2003年始为待就业毕业生提供档案、户口留存服务。

二、未就业毕业生档案、户口留存学校有以下好处:1、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如将档案、户口迁回生源地,继续择业(包括考研、考公务员等)或调整就业岗位时,档案、户口迁出手续较为复杂,而在学校办理较为便捷;2、继续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3、学校免费保管档案、户口。

三、办理要求:1、已派遣至签约单位的毕业生,学校不再留存档案、户口;2、已签订劳动合同或就业接收函的,可在院系申请办理档案、户口留存手续,但应从严审批;3、派回生源地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均须办理档案、户口留存手续,这部分毕业生应在20061031日前向院系提供有效就业材料(协议书、劳动合同或省教育厅统一确定样式的接收函)。其中,准备参加2007年研究生、公务员考试的毕业生,应在20061031日前落实短期就业岗位、非全日制工作岗位等,并提供有效就业材料。1031日前,不提供有效就业材料的,档案迁回生源地;4、所有办理档案、户口留存手续的毕业生,均须填写待就业毕业生登记表和档案、户口保管协议书。

 

 

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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