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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师范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4-11-08 [来源]: [浏览次数]:

    安庆师范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是学校开展创业教育,孵化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实践平台。为规范孵化基地日常管理、优化创业服务环境、促进创业团队有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总则
    1.安庆师范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由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管理。
    2.准许入驻孵化基地营运的为本校全日制在校生为主体的创业项目和实体。
    3.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和实体经申请批准后可以入驻。孵化基地的预期成效为具有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业实体。
    4.创业实体在孵化基地内孵化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毕业生以延驻一年为限。
    第二条 扶持导向
    1.大力支持科技创新性实体入驻。
    2.支持在国家和省级创新创业比赛中获奖的项目入驻。
    3.支持电子信息、文化创意、动漫设计和现代服务类创业实体入驻。
    4.鼓励创业项目与所学专业相结合。
    5.支持有不同专业背景组成的创业团队入驻。
    6.鼓励同业项目的互相学习和适度竞争。
    7.食品饮食类项目不得入驻;简单重复的商贸类项目从严审批。
    第三条 申请材料
    创业项目和实体负责人可持以下材料提出入驻申请:
    1.经营项目和实体申报表。
    2.创业计划书。
    3.创业项目和实体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4.指导教师的材料。
    第四条 审批流程
    1.招生就业工作处定期受理入驻创业项目和实体的申请。
    2.招生就业工作处聘请专家定期对申请的项目和实体进行遴选。
    3.学校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批候选项目。
    4.通过审批的创业项目和实体签署《孵化基地入驻协议》。
    第五条 条件支持
    学校为入驻实体提供以下支持:
    1.对条件成熟的创业实体提供一个创业工作间;对条件暂不成熟但创业前景好的创业项目提供一定的办公条件。
    2.免费为入驻项目和实体提供空调、网络端口、电源接口、办公桌椅、资料柜等办公设备。
    3.免费为入驻项目和实体提供创业培训、政策咨询服务。
    第六条 入驻管理
    入驻项目和实体应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具体做到: 
    1.在指定区域内进行项目营运。 
    2.严格遵守孵化基地作息时间。
    3.不得从事营运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
    4.注意用电安全、财物安全。
    5.按规定缴纳房屋租金、水电等费用。
    6.公平竞争,守法营运。
    7.接受学校对入驻创业项目和实体的考核。按时上报创业实体经营状况报表。
    第七条 限制条件
    入驻项目和实体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不得对基地既定格局进行改造。
    2.不得私自占用基地内公共区域。
    3.不得在基地内使用明火,不得使用任何违禁电器。
    4.不得在基地内生火做饭。
    5.不得在基地内留宿。
    6.不得将经营场地进行转包。
    7.不得从事违犯法律和校纪校规的活动。
    第八条 项目变更
    1.对已批准的项目,不准随意变动实施内容。
    2.创业实施中,涉及改变预定项目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或延期等变动,负责人须提前15天提出报告。
    3.创业实体负责人变更,必须向招生就业处提交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孵化实体变更事宜。
    第九条 项目退出  
    创业实体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出孵化基地:
    1.孵化期满的。
    2.对实施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
    3.季度考核不合格的。
    4.违反孵化基地管理规定的。
    5.创业实体负责人因毕业满一年或因退学等原因已经注销学籍的。
    6.创业实体不再需要使用孵化基地场所时,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经批准后,及时处理好退出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第十条  其他
    1.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2.本管理办法由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3.围绕本管理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具体实施对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